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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15条规定是什么?

刑诉法第15条规定是什么?

刑诉法第15条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公检法部门行使法定权利,公正判案,严格执法的法律。刑诉法第15条规定情节较轻、时效已过、被告人死亡的、免于追究刑事处罚。法院终止审理,判处无罪。已经立案追究的就撤销案件,或者不用检查机关起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下面来看一下小编整理的刑诉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释义:第一,满足上述几个条件的,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是指司法机关已经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做撤销案件处理,检查机关应当不起诉。驳回起诉申请。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或者判处无罪。根据情况不通,采用方式不同,比如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应当做终止审理。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做无罪或者不起诉的处理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第一百零二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有情节较轻、过了诉讼期、被告人死亡等情况下免于刑事处罚,立案后可以撤销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与刑事案件一同审理。由刑事审判组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还有其它问题请联系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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