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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退回侦查能不能取保

一般退回侦查能不能取保

一、一般退回侦查能不能取保

一般退回侦查能不能取保

刑事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可以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但是,是否可以取保候审,则还需要视具体案情由公安机关来决定:如果符合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经公安机关决定后,可以取保候审;否则就不可以取保候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退回补充侦查案件的相关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这样规定退回补充 侦查案件的。

第二百七十条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文书后,应当按照补充侦查提纲的要求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第二百七十一条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原侦查部门应当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定性处理意见进行认真、全面地审查,分析研究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意见,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在补充证据后,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有些证据无法补充的,应当作出说明;

(二)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三)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

(四)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第二百七十二条对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应当及时收集和提供。

退回补充侦查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检察院认为案件缺乏相关事实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一般以一个月为限。第二种是在法院审判过程当中发现有缺漏的地方,检察院可以进行补充侦查。

标签: 退回 取保 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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