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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由原告人承担。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有条件的:

(1)公安机关不能追回的赃物不属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的赔偿范围。公安机关进行追赃是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采取的强制措施,是通过追赃挽回损失,在侦查阶段不能及时追回的,在进入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继续追赃。因此,追赃可以由强制措施转为人民法院判决的方式进行处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被害人的财物被盗、被抢劫,被诈骗、被抢夺,就到法院递交附带民事诉讼状,要求法院判决被告人赔偿被侵犯的财物。法院就应当知当事人,可以申请追赃,并告知其无法追赃的请求风险。

(2)被害人损失是直接经济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第二条,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如果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实际经济损失指公民因犯罪行为而受到伤害而产生的直接损失费用,如受伤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等。

(3)直接损失只包括两种,即人身受到伤害造成的物质损失和财产遭受毁坏造成的物质损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必须限于公民的人身受到伤害和财产遭受毁坏造成的物质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行为侵犯遭受物质损失的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应当将受案的范围界定在这个两个方面。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什么?

(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

(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四)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综上所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举证责任由原告负责承担,就其解决的实际问题而言,是物质损失赔偿问题,与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一样,属于民事纠纷。附带民事诉讼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可以提起。如刑事案件已审结,则应单独作为民事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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