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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购买运输假币罪是以什么标准立案的?

刑法中购买运输假币罪是以什么标准立案的?

一、 刑法中购买运输假币罪是以什么标准立案的?

刑法中购买运输假币罪是以什么标准立案的?

刑法中购买运输假币罪的立案标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第三条出售、购买假币或者明知是假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全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出售假币被查获部分的处理。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获的假币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犯罪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亦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犯罪数额。但有证据证实后者是行为人有实施其他假币犯罪的除外。

制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台币行为的处理。对于伪造台币的,应当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出售伪造的台币的,应当以出售假币罪定罪处罚。

二、本罪与它罪的区分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注意以下两点:

(1)行为人是否“明知”。如果行为人因为上当受骗或出于过失不知其所出售、购买或者运输的是伪造的货币,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2)数额是否达到较大程度。如果行为人出售、购买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数额未达到较大程度的,即使有其他严重情节也不能以犯罪论处。

(二)本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本罪属于行为犯,并不要求有特定结果的发生,因而行为人只要将出售、购买或者运输之行为实施完毕,即可构成既遂。由于本罪展选择性罪名,因而行为人只要将其中任何一种行为而不是三种行为实施完毕都可构成既遂。但出售、购买或者运输行为也存在一个过程,因此也存在行为人因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能把行为实施完毕的可能。如行为人在出售或购买伪造货币当中正讨价还价时被抓获的,或者行为人在运输伪造的货币途中被截获的等,都展于犯罪未遂。因此,不能认为行为人一实施出售、购买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就都构成既遂。

对于犯罪分子购买运输假币的行为,是属于严重的分割了国家有关货币使用规定和政策的行为,相关事项的处理上,还可以根据实际的涉案情况来进行合法的判定,对于不同的涉案金额所认定购买运输假币罪的量刑情况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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