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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关于徇私舞弊抵扣税款罪的立案规定是什么?

刑法中关于徇私舞弊抵扣税款罪的立案规定是什么?

一、刑法中关于徇私舞弊抵扣税款罪的立案规定是什么?

刑法中关于徇私舞弊抵扣税款罪的立案规定是什么?

刑法中关于徇私舞弊抵扣税款罪的立案规定,是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十三条规定: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徇私情、私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不应发售的发票予以发售,对不应抵扣的税款予以抵扣,对不应给予出口退税的给予退税,或者擅自决定发售不应发售的发票、抵扣不应抵扣的税款、给予出口退税,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刑法》规定

第四百零四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五条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证罪】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对于徇私舞弊抵扣税款罪的具体立案规定和判罚处理情况,对于上述情况的认定,应当严格基于实际的违法事实后果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造成了严重的违法事实的还需要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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