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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危害公共卫生罪的主体是什么?

打击危害公共卫生罪的主体是什么?

打击危害公共卫生罪的主体是什么?

日常生活中,如果大家不注意公共卫生的话,很可能会给自身和国家带来难以想象的后果。在我国针对一些传染病,在日常生活当中不允许公民对传染病在明知的情况下进行传播,有可能触犯了我国的危害公共卫生罪。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打击危害公共卫生罪的主体是啥?

一、打击危害公共卫生罪的主体是什么?

1、医疗事故罪

过失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坏就诊人身体健康。

2、非法行医罪

(一)主体: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二)职业犯,偶而实施一次替别人看病的,不成立本罪,如果导致患者死亡的,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结果加重犯:过失导致患者重伤、死亡。

3、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

对他人造成重伤的,按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二、非法行医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来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是指: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死亡是适用较重法定刑的情节。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的法律法规当中,危害公共卫生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指,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以及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等,这些过程当中很有可能会造成一些病菌的传播,对国家和当事人是非常不负责任的。同时对于非法行医罪的量刑,小编也为大家进行了介绍。

标签: 主体 公共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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