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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盗婴儿出卖与拐卖儿童罪怎么区分

偷盗婴儿出卖与拐卖儿童罪怎么区分

偷盗婴儿出卖与拐卖儿童罪怎么区分
偷盗婴儿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我国刑法还没有单独规定偷盗婴儿罪。事实上如果偷盗婴儿是以出卖而非法获取财产利益为目的,则构成拐卖儿童罪,其是拐卖儿童罪的情形之一。因我们国家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屡禁不止,国家也是严厉打击。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规定,以抚养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或者拐骗儿童,之后予以出卖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除此之外,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了《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是拐卖妇女、儿童的,不论是哪个环节,只要是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窝藏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不论拐卖人数多少,是否获利,均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儿童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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