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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令作战消极罪既遂量刑具体细分成哪些标准?

违令作战消极罪既遂量刑具体细分成哪些标准?

一、违令作战消极罪既遂量刑具体细分成哪些标准?

违令作战消极罪既遂量刑具体细分成哪些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二十八条指挥人员违抗命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二十八条

二、违令作战消极罪与战时违抗命令罪的规定是什么?

区分本罪与战时违抗命令罪的界限这两种犯罪中虽然都有违抗命令的构成要件,但其含义有所不同。

在战时违抗命令罪中,违抗命令的行为本身就是犯罪客观方面的主要内容,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基本依据,不需要再有其他具体的危害行为;而在违令作战消极罪中,犯罪客观方面的主要内容是临阵畏缩,作战消极,并造成严重后果,违抗命令仅仅是限制条件,说明行为人违反并抗拒执行上级命令,但其严重程度尚未达到战时违抗命令罪那样。因此,在违令作战消极罪中,仅凭其违抗命令的行为本身是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当然,如果行为人在作战消极罪中违抗命令的行为本身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符合战时违抗命令罪的构成条件的,应按处理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以战时违抗命令罪定罪处罚。

区分本罪与玩忽军事职守罪的界限这两种犯罪主观上都是出于过失,客观上都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又都可能发生在战时或战场上,而且作战消极的行为广义上也是一种不尽职的行为,因此很容易混淆。其区别在于,前者侧重于指挥人员在指挥部队(分队)执行作战任务时,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得力,以致整个部队(分队)行动迟缓、消极怠战,造成严重后果,指挥人员对此应负的领导责任;而后者侧重于指挥人员由于个人在指挥岗位上玩忽职守,以致造成严重后果,指挥人员对此应负的直接责任。

区分本罪与战时临阵脱逃罪的界限犯这两种罪可能出于完全相同的犯罪动机,如贪生怕死,畏惧战斗,而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及客观环境很相似。其区别除了犯罪主体不完全相同外,主要在于行为人是否脱离了战斗岗位。临阵脱逃的行为人己脱离战斗岗位,没有继续参加战斗;作战消极的行为人仍在战斗岗位上,只是作战不积极。如阵地追敌攻击时躲在掩体内不敢积极还击,追击敌人时怕敌人反扑不敢大胆逼近敌人等,都不应认定为临阵脱逃。

现实生活当中作战行为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是比较陌生的,但是如果在战争年代的话,违反命令消极进行作战,将会给整个战争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甚至是危害到国家的安全,因此必须要对于稳定作战消极行为进行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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