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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裁量标准是怎样的?

法院对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裁量标准是怎样的?

一、法院对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裁量标准是怎样的?

法院对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裁量标准是怎样的?

法院对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裁量标准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之一

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立案标准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

第三条 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增加第六十八条之一 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持有伪造的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认定

在查处出售非法制造发票、逃税等涉票违法行为时,经常在犯罪嫌疑人的身上、住所或者交通工具上查获大量的假发票,这也属于持有伪造发票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查明被告人持有这些伪造发票的目的。如果能够查明嫌疑人持有这些假发票的目的,就可以按照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逃税罪等相关的罪名来进行查处。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因为查处的时机不合适或者被告人采取了一定的反侦查措施,缺乏以出售非法制造发票、逃税等罪名追责的证据,无法查清被告人持有此类假发票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不能认定被告人实施了出售非法制造发票、逃税的行为,但认定被告人持有伪造发票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可以以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来定罪量刑。

任何人在发现他人持有伪造发票之后,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等的方式,收集证明对方确实存在非法持有发票行为的证据。需要注意的是,收集证据的方式要合法,不能使用专用的窃听、窃照器材,否则即使收集到的证据有效,收集证据的人也有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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