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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投敌叛变罪如何裁判?

法院对投敌叛变罪如何裁判?

一、法院对投敌叛变罪如何裁判?

法院对投敌叛变罪如何裁判?

法院对投敌叛变罪的判刑规定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投敌叛变罪的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投敌叛变的行为。投敌就是投奔敌国、敌方或者在被捕、被俘后投靠敌人、背叛国家。

行为的具体表现:

(1)投奔到境外的敌对国家及其控制区;

(2)投奔国内的敌对方面;

(3)通过与境外敌对国家或敌方联络,成为敌方助手,实际上已背叛国家;

(4)在战争状态下投奔或投靠已进入境内的敌方,或者被捕、被俘后投靠敌人。投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如果不是为了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而是羡慕资产阶级生活方式,追求资产阶级的民主、自由,或者为了投亲靠友、求学、做工、继承财产等,投奔敌方的,不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且只能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外国公民不能构成本罪。外国人策动或帮助中国公民投敌叛变的,应以投敌叛变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危害国家安全的意图。投敌叛变行为,不论是基于危害国家安全而主动叛变投敌,还是受他人策动、勾引、收买或被捕、被俘后经不起考验而投敌,皆不影响本罪构成。如果行为人被捕、被俘而未投靠敌人的,不构成本罪。

投敌叛变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从而与不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目的的偷越国(边)境犯罪严格区别。投敌叛变后,又进行危害国家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实行数罪并罚。

投敌叛变的行为是违反《国家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的,为了使得国家的安全得到保障,投敌叛变的现象一旦被发现,公安机关机会立案并开展侦查工作。立案后,需要确定投敌者的身份等的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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