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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惩治刑事犯罪的措施是什么?

宽严相济惩治刑事犯罪的措施是什么?

宽严相济惩治刑事犯罪的措施是什么?

刑事犯罪极大地破坏了我国社会的安定威胁到人民的安全,因此处理刑事犯罪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要求来执行,要尽量做到不放过一个坏人但是也不能冤枉一个好人。宽严相济惩治是我国对于刑事犯罪的一大处理措施,那么宽严相济惩治刑事犯罪的措施是什么?

一、宽严相济惩治刑事犯罪的措施是什么?

(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原则

1、全面把握原则。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的宽与严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二者相辅相成,必须全面理解,全面把握,全面落实。既要防止只讲严而忽视宽,又要防止只讲宽而忽视严,防止一个倾向掩盖另一个倾向。

2、区别对待原则。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核心是区别对待。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包括犯罪侵害的客体、情节、手段、后果等)、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包括犯罪时的主观方面、犯罪后的态度、平时表现等)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犯罪与社会治安的形势,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依法予以从宽或者从严处理。

3、严格依法原则。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必须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实现政策指导与严格执法的有机统一,宽要有节,严要有度,宽和严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在法律范围内进行,做到宽严合法,于法有据。

4、注重效果原则。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应当做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有机统一,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有机统一,执法办案与化解矛盾的有机统一,以有利于维护稳定,化解矛盾,减少对抗,促进和谐。

(二)刑事检察工作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措施

1、严格把握“有逮捕必要”的逮捕条件,慎用逮捕措施。逮捕是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能用其他强制措施的尽量使用其他强制措施,在审查逮捕工作中,要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把握逮捕必要性,做到当捕必捕,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因人民内部矛盾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有自首、立功、悔罪表现等情节的,确无逮捕必要的,依法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对于罪行严重、主观恶性较大、人身危险性大或有串供、毁证、妨碍作证等妨害诉讼顺利进行可能,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批准逮捕。

2、正确把握起诉和不起诉条件,依法适用不起诉。刑事相对不起诉制度是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权力,它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合理使用司法资源,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更为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的起诉中去,以提高诉讼质量和诉讼效率。在审查起诉工作中,严格依法掌握起诉条件,充分考虑起诉的必要性,可诉可不诉的坚决不诉,积极运用相对不起诉制度。对由邻里纠纷、家庭纠纷、日常琐事等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双方当事人在起诉前主动达成谅解及赔偿协议,对主观恶性小,犯罪嫌疑人有明显悔罪表现且犯罪具有偶然性及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案件,对过失犯罪,嫌疑人有明显悔罪表现,并已经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已赔偿损失等案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可作不诉处理,或通过量刑建议,建议法院从轻判处或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缓刑。

3、扩大简化审和简易程序适用。对于被告人认罪的刑事案件,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应当积极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化审理程序,并可以建议对认罪的被告人从轻处理。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积极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同意并向法院提出建议;人民法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同意。

4、建立健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办案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适时终结刑事追诉,有利于强化犯罪人的羞耻感,避免初犯者在监禁期间受到不良感染。同时还可以避免被告人审前羁押时间过长,甚至超过实际判处刑期的现象,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5、突出立案监督重点,加强追捕追诉实效。进一步完善立案监督机制,把立案监督的重点放在严重犯罪或者社会影响恶劣以及违法立案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上,加强对侦查机关落实立案监督情况的跟踪监督。在侦查活动监督中,主要是加强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刑罚的严重刑事犯罪、又无其他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的漏犯的追捕追诉工作,对本属可捕可不捕、可诉可不诉的嫌疑人一般不列为追捕追诉之列。

6、建立健全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是指在犯罪发生后,在调停人的主持下,坚持平等、自愿原则,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刑事纠纷,其目的是为了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恢复加害人与被害者之间的和睦关系。对因邻里纠纷、亲属争执等引发的轻伤害犯罪,要从有利于缓和矛盾、化解纠纷出发,积极引进刑事和解制度。对于其他一些轻微刑事案件,如交通肇事等过失犯罪案件、民事纠纷引发的故意毁坏财物犯罪案件,也可尝试引进刑事和解制度。加害人犯罪情节轻微、真诚悔罪,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承认错误、表达歉意,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宽恕,并在调停人的主持下与被害方达成书面赔偿协议的,检察机关可以视情不捕、不诉,或者建议法院从轻、减轻处罚或判处缓刑。

必须要将宽严相济的原则全面贯彻,同时还要严格执行。宽严相济的具体措施有六种,其中包括要求执法部门严格掌握逮捕和起诉条件、突出重点,尽量实现宽严相济惩治措施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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