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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传销罪量刑标准以及司法解释

组织传销罪量刑标准以及司法解释

首先我们要明白何为组织传销,组织传销就是一些非法组织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借口,从而对消费者进行洗脑,并让参与者通过购买他们的产品或服务之后,才能加入他们组织。这种组织是有一定阶层的,他们通过引诱、胁迫或者以发展人员数目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等手段来让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这种就叫做传销活动。

组织传销罪量刑标准以及司法解释

组织领导传销罪的构成条件如下:

第一,客体条件:

这一种罪它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的,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稳定以及公民财产所有权。本罪以公民财产一般是货币为犯罪对象。这其中还伴随着哄抬物价、偷税减税的情况,从而侵犯了多个社会关系和法律客体。

第二,客观条件:

这一行为虽然违反了国家的规定,从而扰乱了社会稳定。但并不代表所有的传销行为都构成了犯罪行为,其中也是分为情节轻重的。只有一些行为严重的才被算做犯罪行为,有关司法会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一些行为较轻的只能构成违法行为,就由相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在此,直销活动和传销罪也是有区别的。如果直销活动时,直销员通过欺骗、误导等行为来夸大直销员收入和产品功效,这就由直销监管部门进行处罚,并且不能作为传销罪处理。

其中传销罪行为严重性要综合传销造成的影响、传销中使用的手段以及传销发展人员数量和传销涉案金额等综合方面来判定。

第三,主体条件:

只要是达到了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能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都可以被判定为传销罪。传销的组织策划者和长期胁迫、介绍、诱骗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都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而一些一般的参与者,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其中根据《关于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因此对于那些专门从事传销活动的组织或公司,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对其组织者以及积极参与者以自然人犯罪定罪而不对单位犯罪处理。

第四,主观条件:

如果组织者以非法盈利为目的,带有直接故意性。简而言之就是组织者知道自己实施行为是传销行为,明明自己知道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但任然要逆法行之,而且还不断去追求危害结果。这就是本罪构成的主观条件。

第五,加入传销所需资格:

这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需要资金投资,然而他们并没有任何产品,但是欺骗参与者投资他们所谓的资本运作。第二个就是购买他们的产品或服务,参与者只有够买了他们产品才能取得传销资格。因此,如果一些活动设置了加入条件,例如缴纳费用或购买产品,就可能会带有传销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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