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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报复证人罪的法律规定

打击报复证人罪的法律规定

打击报复证人罪的法律规定

本罪在司法实践中很常见,方式也多种多样,如制造种种“理由”、“借口”,非法克扣证人的工资、奖金等;将证人调往脏、累、苦的岗位工作或者借口将证人调离本单位。本文就罪名的相关内容作相应介绍。

《刑法条文》

第三百零八条 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在刑法理论上,法条竞合是指同一犯罪行为因刑法错综规定,出现数个法条所规定的构成条件在其内容上具有从属或者交叉的情形。法条竞合所要解决的是在同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法条的情况下,适用哪个法条的问题。这种立法竞合现象,在打击报复证人的场合也时常出现。根据《刑法》规定,结合刑法理论,现将打击报复证人罪与其他犯罪法条竞合的种类归纳如下:

1、包容竞合

又称全部竞合,是指一个罪名概念的外延是另一罪名概念的处延的一部分,但犯罪构成的内容已超出外延窄的罪名概念的情形。打击报复证人罪与刑法第264条规定的侮辱罪和诽谤罪即存在包容竞合关系。由于法律规定侮辱、诽谤包括在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外延之内,那么在竞合情况下,侮辱、诽谤就失去了独立成罪的意义,而被打击报复证人罪所吸收。

2、交互竞合

是指两个罪名概念之间各有一部分外延相互竞合。如中国刑法第3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但当行为人出于打击报复证人的故意,故意伤害证人时,就同时触犯了故意伤害罪和打击报复证人罪。这种两种罪名的交互竞合,不同于包容竞合,两罪之间不存在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有互相不能包容于对方的内容。因为打击报复证人不一定都采取伤害证人的手段,而根据刑法第308条规定的法定刑,为报复证人而给证人造成严重伤害(甚至致死)的情形,显然不能包容在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外延内。换言之,只有伤害程度同刑法第308条规定的法定刑相适应的故意伤害行为,才可以包容在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外延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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