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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性病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传播性病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传播性病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在实践中,有些人在身患性病的情况下仍然从事卖淫、嫖娼等活动,将性病传播给他人。这种行为不仅给他人带来了身体上的损害,还会涉嫌犯传播性病罪。我国的司法解释相关条文对传播性病罪作了详细地说明,下面我们就通过传播性病罪司法解释来深入了解一下该犯罪行为的特点。

一、传播性病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92.12.11 法发[1992]42号)

根据《决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

(一)本罪属特殊主体,即已满十六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必须实施了卖淫、嫖娼的行为。至于实际是否已造成他人染上性病的结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通过其他方式(如通奸等)将性病传播给他人的,不构成本罪。

(三)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

1、明曾到医院就医,被诊断为患有严惩性病的;

2、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

3、通过其他能够证明被告人是“明知”的。

二、传播性病罪的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国家的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也包括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包括他人身体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本罪为行为犯,只要上述特定主体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即构成犯罪,并不以实际发生性病的传播要件。实际上上述主体的卖淫、嫖娼行为,有足以造成性病传播的严重危险

3、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严重的性病患者。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对自己患有梅毒、淋病严重性病具有明知仍卖淫嫖娼。构成本罪,并不需要以传播性病为目的。即使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因而在卖淫嫖娼时,为防止性病传播而采取避免传播的措施,仍然应认出具有本罪的故意,从而构成本罪。

传播性病罪最高会被处以五年有期徒刑。我国传播性病罪司法解释对构成该罪的前提条件作了说明,首先犯本罪的人员应年满十六周岁且患有性病,同时,犯此罪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知道自己已患性病,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性病传播给他人,是不构成传播性病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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