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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二级赔偿标准

轻伤二级赔偿标准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可知,任何人不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违反法律规定伤害他人身体的,可能被管制或者拘役,甚至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第155条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立案赔偿标准应该依照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轻重判断,并根据案件的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轻伤二级赔偿标准

由犯罪行为造成人他人人身伤害的,对合理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以及因治疗、康复延误而减少的收入,应当给予补偿。造成受害人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被害人死亡的,还要赔偿其近亲属抚养费,丧葬费等费用。

(医疗费)

医疗费用的补偿一般由当地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病历、处方,和住院所花的费用来确定。必要时,还可以未退法医进行鉴定。当地治疗医院一般情况下指的是受害人居住地或者是被受害人侵权的发生地的医院。

如患者到多家距离相等的医院就诊,除因治疗错误或医院其他特殊情况外,一般应确认第一医院的医疗费用。未经许可在其他医院就医的,由医疗部门批准,一般不予赔偿。

如果被害人反复检查同一对象,结果相同,原则上只需要确定第一次检查的费用,但治疗医院确实需要重新检查的除外。

如果检查结果不一致,应确认诊断前的检查费用。购买与身体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借此治疗身体非此次损害造成的疾病的,不予赔偿。确需住院或者观察的,应当赔偿费用。但是,故意延迟出院时间,或者治疗身体非此次损害造成的疾病的,不赔偿延长产生的住院费。

受害人因损害需要进行必要的补救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应当给予赔偿。诉讼期间,治疗尚未完成的,经相关的医疗机构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除已治疗费用的赔偿外,可以一次性支付继续治疗的费用;或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完毕后,可以通知被害人分别起诉。

受害人流产的日期,应该由于损害程度和恢复状况来判定,参照法医对损伤的鉴定或是医院出具的证明确定。

(误工费)

受害人的实际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当确定实际工期;实际工作延误日期超过休假证明的,一般以休假证明为准。

如受害人确实需要休息,但没有请假证明,可在谘询法证医生或治疗医院后酌情处理。

受害人资金收入固定的,误工费应按照受害人遭受损害期间收入的实际损失来计算。

固定收入包括资金补贴,基本工资和国家规定的补贴,但其中不包含特殊工种的补偿。

奖金按照被害人上一年度的人均奖金计算。受害人受伤前因自身原因未取得奖金的,不计算奖金。

如果受害者没有固定收入,如果受害者是一个合同算子或个体工商家庭,工作出错的赔偿成本指的可能是由受害者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地方产业的平均收入,同样的工作,同样的劳动力。依法应当向税务机关纳税的,以税单为依据。

被害人根据法律规定从事第二职业,在从业过程中其减少经济的收人也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伙食费)

住院伙食津贴按照国家机关普通工作人员住院天数的十倍,按照(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护理费)

受害人受伤后的自理能力的认定一般由法医进行鉴定或者有伤者所在的医院出具证明予以确定。

护理期的时间可以委托法医的鉴定,也可以由受害人实际损伤程度和康复中的情况,通过咨询治疗医院确定。

护士通常有一两个护士,必要时除外。

护士有收入的,可以按照此意见中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费。

护士无收入的,按照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护理费。

(交通费)

受害人由当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情况,应当赔偿当事人本人和护理人员的交通费。

运输费用的补偿一般按公共电动(汽车)汽车、火车硬座和船舶不超过三等舱室的收费标准计算。但是,除了交通不便或当地没有这种车辆(船)外,受伤情况很严重。交通费用应与就医次数一致。如医药费少于就诊次数,一般可根据实际医药费确定;如医药费多于实际就医次数,应以实际就医次数为准。

(住宿费)

如果受害者谁去外国医院治疗真的需要等待医疗由于缺少床或其他原因在医院里,是不允许回家由于伤病,或者回家的运输成本是高于住宿费用、住宿费用的受害者和必要的护理人员应当补偿。

住宿费的补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总参谋部旅费标准计算,以收到住宿费为依据。

(营养费)

经过法医鉴定或伤者治疗医院证实,伤者伤势严重,需要补充营养食物作辅助治疗。费用可酌情予以补偿。

营养补偿按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的40-60%的比例计算。赔偿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咨询治疗医院确定。

侵害人在探望受害人时携带的食品灭失的,一般视为赠与。

(抚慰金)

精神损害安慰是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受害人的身体痛苦、残疾和死亡,以及对受害人或近亲属造成的精神损害需要给与补偿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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