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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与巫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XX与巫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杨XX,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

杨XX与巫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被告巫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广东中XX,组织机构代码709XXXX6866-3。

法定代表人汪XX,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XX(系特别授权),男,该局职工。

委托代理人肖明安,重庆宏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XX与被告巫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XX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XX负担。

审判长  刘XX

审判员  朱XX

审判员  朱XX

书记员  龚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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