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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执行期间应遵守哪些规定

管制执行期间应遵守哪些规定

管制执行期间应遵守哪些规定
我国刑法第38条至41条规定了管制制度,分别规定了管制刑的概念、管制犯的义务、管制的解除、刑期计算及折抵。管制犯在管制刑执行期间,应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应义务。包括:(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判处管制的罪犯,由人民法院交付公安机关执行。在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可以交给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特派员或罪犯所在单位的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委员会具体执行。?管制期间,罪犯外出或者迁居时,必须经执行机关批准。执行管制和解除管制都应向群众宣布,执行管制时,执行机关应当依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罪犯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有关群众宣布罪犯的犯罪事实、管制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以及是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等内容。管制执行期满,执行机关应按期向罪犯本人和有关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且对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同时宣布恢复其政治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九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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