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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房产司法鉴定费用标准

四川省房产司法鉴定费用标准

四川省房产司法鉴定费用标准

房产作为重大资产在人们生活中扮演者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随着民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关于房产司法鉴定的各类事件逐渐增多。因此,熟悉房产司法鉴定费用标准显得越来越有意义。那么房产司法鉴定费用标准究竟有何不同,本站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一、房屋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向委托人收取的鉴定服务费用。按照《四川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川价发〔2004〕271号的要求,四川房地产评估鉴定按鉴定标的总价的1-6‰来收取,不足1000元按1000元计。鉴定费视鉴定项目、鉴定范围、难易程度而定,且各个机构收费不一致,存在很大差异。

随着我国司法鉴定的逐步完善,司法鉴定收费将实行政府指导价。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新增司法鉴定项目,由省司法会同省物价局确认后,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核定收费标准。

(二)房产估价司法鉴定中评估机构收取评估费用存在的问题

房地产评估机构在接受法院委托房地产评估的案件后按照法院的要求完成房地产评估工作因此依据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是合理、合法的。评估机构以往是在评估工作结束后再向当事人收取评估费用但在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中,当事人时常出现困对鉴定结论或对案件判决不满意拒绝交纳评估费用的情况。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鉴定费用应当由当事人交纳的启司法技术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在5日内向鉴定机构交纳并告知当事人逾期不交将视为自动放弃鉴定申请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戚院要求涉案的当事人向评估机构先期预交部分评估费用,待评估机构的正式报告发出前交清剩余评估费用。但对于经济条件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评估机构应承担专业机构的社会责任建立“鉴定救济”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减、免、缓交评估费用。

(三)关于当事人在异议期内不提出异议,而在异议期后提出的问题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委托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稿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司法技术管理部门提交回复意见,无正当理由逋期不提交的视为无意见”。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在将鉴定、评估报告征求意见稿提交给当事人时即会书面告知当事人的异议期限和逾期未提交异议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果在异议期末提出异议视为当事人对鉴定、评估报告征求意见稿无异议。当事人在异议期后提出的异议法院将不予认可。了解房屋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全部内容。

房产司法鉴定费用标准是一个范围值,费用收取会因为鉴定项目、鉴定范围、难易程度的不同而出现浮动变化。目前来说,房产司法鉴收费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定问题,当事人在理解房产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时也存在许多疑惑,这也给房产司法鉴定的推行设置了障碍。随着司法鉴定的不断改革,相信会给人们在房产司法鉴定中提供越来越多的指导。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本站南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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