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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后怎么找对方赔偿?

司法鉴定后怎么找对方赔偿?

司法鉴定后怎么找对方赔偿?

司法鉴定是分析案情、保障受害人权益、为法院审理案件提供证据材料的一项重要程序。很多人知道司法鉴定的目的,并且知道司法鉴定得出的结果可以作为要求对方赔偿的依据。那么,司法鉴定后怎么找对方赔偿?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与大家分享一下。

一、事故发生后怎样找对方赔偿

事故善后整个过程中,首先要认定事实确定责任,司法鉴定就是为这个服务的。 当各方在事故中的责任确定后,要等待损失终止。如果损失还在继续中(比如伤者还在治疗过程中,这是要花钱的),是无法进行进入结案过程的。 当责任明确、损失终止了,可以进入善后协商过程。这个过程可以双方在司法部门主持下进行,也可以走法律程序由法院裁定。 各方都接受了解决方案并办理了确认手续,赔偿才开始实施。

二、司法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四)、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五)、重新鉴定

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六)、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七)、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八)、出庭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依法实事求是的对鉴定结论的依据进行说明,回答与鉴定相关的问题。

综上所述,司法鉴定后受害人要等到损失终止,即伤病得到控制,然后公安机关才能结案,双方进入协商赔偿程序。赔偿程序可以是在司法部门的主持下,也可以由法院裁决。司法鉴定后怎么找对方赔偿?以上就是小编对问题的回答,大家看过之后会有一个具体的了解。

标签: 司法鉴定 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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