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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借记卡是否包含

信用卡诈骗罪借记卡是否包含

信用卡诈骗罪借记卡是否包含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为了方便会办理一张信用卡。但是,这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信用卡诈骗也屡见不鲜。但是很多人存在这样的疑问,我们的借记卡也遭遇了诈骗,那么信用卡诈骗罪借记卡是否包含呢?这是一个比较棘手的、有争议的问题,小编在这里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信用卡诈骗罪借记卡是否包含

我国刑法中的信用卡应当既包括国际通行意义上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也包括了不具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借记卡。也就是说,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范围与相关金融法规意义上的信用卡范围有所不同。 目前司法实践的做法也是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信用卡和借记卡都作为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对待。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在此应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中,行为人因行为不同,其犯罪故意 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相同。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否则,不能构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也应当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分析,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则是恶意透支,反之,则是善意透支。

三、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我们知道——信用卡诈骗罪借记卡也是包含的。但是,由于刑法上的信用卡定义与银行的信用卡的定义存在着不同和差别,所以这也是造成了法学界对此拥有着理论争议原因。不过,目前,在我们国家的司法实践上,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也是包括借记卡的。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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