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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劣药罪保证人和保证金可以同时适用吗?

生产销售劣药罪保证人和保证金可以同时适用吗?

一、生产销售劣药罪保证人和保证金可以同时适用吗?

生产销售劣药罪保证人和保证金可以同时适用吗?

生产销售劣药罪保证人和保证金不可以同时适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这里“或者”的意思即是指两种担保方式只能择其一种,不能同时并用。取保候审保证金,是指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时,责令犯罪嫌疑人为保证其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而交纳的一定数额的现金。

二、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

生产、销售假药的,应予立案追诉。但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除外。

以生产、销售假药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生产”:

(一)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

(二)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

(三)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销售”。

本条规定的“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是否属于假药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具体量刑情况,需要根据《刑法》中有关规定来进行适用的,是否可以适用于取保,也是需要根据取保的条件来进行认定的,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司法机关有关规定来办理取保,并履行规定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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