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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委托书的格式范文是什么?

离婚委托书的格式范文是什么?

一、离婚委托书的格式范文是什么?

离婚委托书的格式范文是什么?

委托人:

受委托人:

就离婚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委托         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

委托事项:

(一)代收诉讼文书;

(二)代收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财物。

委托权限:

(一)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

(二)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委托人:

年  月  日

二、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2款规定,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也就是说,诉讼代理人要实施上述几项代理行为,必须由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写明。未特别写明的,只能视为一般授权,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实施这些诉讼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明“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仍属于一般授权,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是民事诉讼中的特别规定,指明了离婚案件当事人是必须出庭的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93条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第15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民诉意见对离婚案件代理权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即诉讼代理人不能在没有当事人表态的情况下参加法院调解。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法律作出了特殊规定,原则上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处分权利,但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到庭,却不必由法定代理人出据书面意见,而由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但值得注意的时,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仍然没有规定可以授予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委托的权利,而是由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离婚时,可以对相关事项进行委托处理,特别是委托书的相关认定上,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条款,如果对离婚委托的情况不了解的,可以聘请律师,由律师对相关授权处理情况进行认定,以避免出现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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