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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情形 司法鉴定委托书谁出具

有哪些情形 司法鉴定委托书谁出具

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就相关赔偿有异议的话,当事人可以申请针对损失情况进行司法鉴定,一般需要一份司法鉴定委托书。那么司法鉴定委托书谁出具?本站小编就此整理了有关资料,让我们通过下文简单学习下。

司法鉴定委托书谁出具?有哪些情形

一、司法鉴定委托书谁出具?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二、具有哪些情形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六)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通过上文的分析,小编介绍了司法鉴定委托书谁出具的相关知识,一般情况下,委托书由当事人代理律师提出,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应该严格审查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可靠,对于不完整的资料应该不予受理,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本站吉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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