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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时效开始时间

民事诉讼时效开始时间

民事诉讼时效开始时间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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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时效开始时间是多久,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民事诉讼时效
  从侵权发生两年内,法律别有规定除外。也就是应从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侵权时的两年内提出主张。
  (1)普通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短期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二、民事诉讼审理期限的一般规定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五日。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
  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参照涉外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办理。
  裁定再审的民事案件,按第一审审理期限的规定执行。
  三、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一)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二)公告送达法律文书鉴定的期间;
  (三)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四)因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举证期限或证据交换时间而延长的举证期间:
  (五)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六)中止诉讼(审理)至恢复诉讼(审理)的期间;
  (七)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或者追加诉讼当事人,需要重新送达诉状副本,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的期间;
  (八)案情重大、疑难,需由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案件,自提交审判委员会之日起至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止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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