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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盗窃罪辩护词

刑事盗窃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刑事盗窃罪辩护词

受被告人A的委托,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由我们担任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和盗窃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在定罪和量刑时给于充分考虑。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没有异议。

二、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A犯盗窃罪一节的定性有异议,我们认为,应当对A以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量刑。辩护人提出两点辩护意见。

1、A在盗窃案发前没有参与共谋,缺乏共同犯罪的故意。

从笔录当中来看,A接到B电话并与其见面时,A以为B已经偷到了赃物。这一点可以从公安对B的笔录当中得到印证:

B在回答公安机关询问当时赃物有否偷出来?B答货还没搞出来。所以A跑去和B见面,A以为是去谈收购赃物的,而不是去讨论如何进行盗窃的。

在B问A是否愿意收购这批货时,A予以应允。那么A答应收购B还没有偷到手的赃物,是否构成盗窃罪的事先共谋。

辩护人认为,首先,A本身就是做废品收购生意的,收购偷来的东西,只能说明其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故意。

其次,A之前两次向B收过货物,A认为是B先将偷来的赃物吃下来之后转手卖给他的,所以A答应收购,但也显然缺乏盗窃事先共谋的意思表示,事实上,对盗窃的具体时间、地点、哪些人去偷,用什么方法偷A一点也不知情,所以在盗窃案发前的那次碰面,不能认定A参与了盗窃犯罪的事先共谋。

2、A没有参与实际盗窃,其行为应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从 B等人的公安笔录当中可以看出,将盗窃整个过程A是没有参与的,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来讲,只要被害人丧失对财物的控制就表明犯罪已经即遂,也就是说只要赃物出了被害人仓库,盗窃犯罪就已即遂,犯罪终了,那么接下来处置赃物的行为,只能构成针对赃物犯罪,A随后将赃物介绍卖掉的行为客观上也恰恰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综上,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A盗窃犯罪一节,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量刑。

三、退一步讲,如果法庭最终认定A构成盗窃罪,A犯盗窃罪的主观恶性较小,其实行行为也仅构成共同犯罪当中的帮助行为,A属于盗窃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另一方面,A在盗窃一节中实际起到的作用非常小,如果对A以盗窃罪共犯定罪量刑的,A可能面临的十年以上的量刑,辩护人认为刑期过重。希望法庭能够法外开恩,在量刑时减对A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A系初犯,归案后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调查取证工作,主动退缴了赃款,今天在庭上也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

五、A家中经济确实困难,老父亲住院需要人照顾,儿子年幼需要抚养,A也是想多赚点钱养家糊口,不懂法一时糊涂走上犯罪道路,A对此也表示深深后悔。

由此,辩护人恳请法庭综合考虑A的犯罪性质及归案后的认罪表现,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罚精神,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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