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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审期间未提时效抗辩

仲裁庭审期间未提时效抗辩

仲裁庭审期间未提时效抗辩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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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起仲裁或起诉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时,超过了法定的仲裁时效期间


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它具有惩罚性赔偿金的性质。劳动者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规定。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须在法定的仲裁时效期间内主张,否则会因超过仲裁时效期间,而得不到仲裁庭与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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