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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开设赌场罪案例依照了哪些法律条款?

网络开设赌场罪案例依照了哪些法律条款?

都说小赌怡情大赌伤身,有关赌博犯法的说法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赌博,这涉案金额过大的赌博就是非法赌博了。那在网络上开赌博犯法吗,有一个网络开设赌场罪案例的判定给我们提供了前例。确实是犯法了的,下文里有有关判定的法律依据。

网络开设赌场罪案例依照了哪些法律条款?

一、网络开设赌场罪案例依照了什么法律条款

被告人朱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被告人朱甲明知朱某开设赌场,仍为其经营管理,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朱甲系共同犯罪,其中朱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朱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对朱甲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纪,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惩治赌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朱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被告人朱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3、扣押在崇明县公安局长兴乡派出所的赌博机二十二台,予以没收销毁。

二、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们要牢记不能非法赌博,不能以任何形式构建以营利为目的的赌博场,否则来自法律的判断会让触犯规则的犯罪者得到应有的处罚。另外有关这方面的法律还有不清楚的可以询问我们本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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