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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是怎样规定的

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是怎样规定的

在一段债权债务关系中有时候会有保证人的出现。保证人会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双方约定在保证期间,债权人可以向保证人要求履行保证义务。那么,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应如何确定呢?本站小编为您提供了以下内容供您参考。

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是怎样规定的

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是怎样规定的

(一)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把保证期间分为有约定、无约定和约定不明三种。

1、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

2、保证合同约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法律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二)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定保证期间:《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法律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于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

(四)约定保证期间的变动,须经过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法律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主合同的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期间。

(五)保证期间为不变期间。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小编相信通过以上提供的内容,大家对保证期间的起算点都有了了解了。如果保证合同有约定保证期限的,应按合同的约定进行计算,但如果合同中未约定,那么,保证期间应从主债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本站江苏律师。

标签: 起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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