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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可以是政府吗?

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可以是政府吗?

合同纠纷、劳务纠纷及财产纠纷案件都属于普通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准备好诉讼状后,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提出诉讼的一方是原告,在民事案件中,除了原告和被告外,有时候还会涉及到第三人。那么,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可以是政府吗?下面我们通过本文做个大致了解。

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可以是政府吗?

一、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可以是政府吗?

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行政机关可以作为民事主体,因此可以成为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也可被列为第三人,权利义务与普通民事主体无异。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不能是行政行为,只能是,担保,财产纠纷一类的民事关系。如果因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引起其他两方产生矛盾,行政分割,行政确权一类,要提起行政诉讼,另一方为第三人。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二、民事诉讼第三人的特征有哪些?

1、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第三人同原告或者被告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案件的审理结果可能与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第三人区别于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根本之点。

2、必须在诉讼开始后,案件审理终结前,参加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为前提,如果原、被告之间的诉讼尚未开始,或者原、被告之间的诉讼已经结束,即人民法院对案件已经审理终结,任何人都不可能通过诉讼而成为第三人。

3、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这种利害关系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与来自本诉的原告和被告的侵害或争议;二是来自法院对诉讼的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原告和被告是民事诉讼中最主要的当事人,另外,与案件有密切关系的公民和法人,也可以旁听法院庭审,表达自己的诉求。行政机关可以成为第三人,因此,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可以是政府的说法是正确的。当然,政府成为民事案件中的第三人是有严格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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