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诉讼仲裁 >诉讼仲裁案例 >

拒不执行判决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拒不执行判决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拒不执行判决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一、拒不执行判决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予以立案追诉。情节严重一般指的是: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拒不执行判决罪的表现形式包括什么

1、要有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

所谓拒绝执行,是指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采取种种手段而拒绝履行。既可以采取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拘禁、围攻执行人员,抢走执行标的、砸毁执行工具、车辆,以暴力伤害、毁坏财物、加害亲属、揭露隐私、破坏名誉等威胁、恫吓执行人员,转移、隐藏可供执行的财产,命令停止侵害仍不停止侵害而故意为之等等,又可以采取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如对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置之不理或者躲藏、逃避等。既可以采取暴力的方式,又可以采取非暴力的方式。既可以公开抗拒执行,又可以是暗地里进行抗拒。不论其方式如何,只要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即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执行义务人必须具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倘若没有能力如执行义务人本身无执行财产而无法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则是无法、不能执行,而不是拒不执行。所谓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行为人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后,为逃避义务,采取隐藏、转移、变卖、赠送、毁损自己财物而造成无法履行的,仍应属于有能力执行,构成犯罪的,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3、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情节尚不属于严重,即使具有拒不执行的行为,也不能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只要是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之后作出相应的判决的,在判决生效之后,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需要在法定期限内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如果是该行为人有能力执行但是拒不执行的,此时情节严重的会构成犯罪。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susong/susonganli/8x76gg.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