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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缓刑的规定有什么?

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缓刑的规定有什么?

一、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缓刑的规定有什么?

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缓刑的规定有什么?

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执行其刑罚,考验期间犯罪分子符合法定条件的,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种制度。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刑罚执行完毕缓刑不是独立的刑种。

二、缓期执行的条件有什么?

缓刑是有条件的对原判刑期不执行,因此,缓刑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除累犯以外的所有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

除累犯以外,是因为累犯是因犯罪被处以刑罚以后再法定的时间以内的再次犯罪,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都较大,而其他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则是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性不大、个人的人身危险性也不大,实行缓刑对社会稳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二)实行缓刑的罪犯不致再危害社会。罪犯是否再危害社会,除刑法自身的威慑教育作用外,更主要的是要取决于犯罪分子自身对所犯罪行的认罪、悔罪表现和犯罪情节而定,如果犯罪分子对自身的犯罪没有认识、没有悔罪表现,肯定会再次危害社会,如果犯罪分子犯罪情节严重、手段恶劣,即使被判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也不能实用缓刑,因为他们有可能再次危害社会。

缓刑实用的上述二个条件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才能适用缓刑,正确适用缓刑的条件,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和对正在准备犯罪的人具有教育和威慑力,充分发挥刑法的打击犯罪、惩罚犯罪的作用。

对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缓期执行,对于实施缓刑的罪犯,必须保证其以后的行为,不会危害社会。若其在缓刑期间犯罪,会被取消缓刑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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