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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法律规定有什么?

小额诉讼程序法律规定有什么?

一、小额诉讼程序法律规定有什么?

小额诉讼程序法律规定有什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这意味着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的正式确立,其对及时化解小额纠纷、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提高诉讼效率等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小额诉讼程序的意义不仅在于可以解决某种特定类型的纠纷,还在于其为我们的司法改革提供了这样一个思路,即通过诉讼程序制度的多元化,将案件分流,减轻普通程序的诉讼压力,从而在普通程序中实现程序的公正,而通过小额诉讼程序或者其他程序得以提供诉讼效率,实现诉讼的效益化。

二、什么情形不适合小额诉讼程序?

当事人选择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受理费可以减半收取,同时基层法院对小额案件速裁速调,缩短案件审理周期,一般在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审结。

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是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等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下面第1点到第12点,这些都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

1、当事人起诉时候,被告下落不明的。

2、案件要发回重审的。

3、原告或者被告一方人数众多的。

4、案件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5、案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第1点到7点,是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7条规定)

8、涉及人身关系、财产确权。

9、涉外民事纠纷。

10、涉及知识产权

11、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12、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第8点到12点,是《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75条规定)

出现下面提到的这几种情况,不适合应用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起诉状;案件要发回重审;涉及到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等问题;涉及到民事纠纷问题和知识产权的问题;原告或者被告一方人数众多的情况。

标签: 法律 诉讼 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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