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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诽谤罪的程序是怎样的?

刑事自诉诽谤罪的程序是怎样的?

刑事自诉诽谤罪的程序是怎样的?

像盗窃、抢劫、故意伤害等刑事案件,都属于公诉案件,由检察院发起诉讼。而有些刑事案件的发生,只有受害了解具体情况,比如诽谤罪,这时就需要受害人自己充当起诉人,向法院提交诉讼状。那么,刑事自诉诽谤罪的程序是怎样的?下面我们通过本文做个大致了解。

一、刑事自诉诽谤罪的程序是怎样的?

犯诽谤罪,被害人自诉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二、诽谤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2、客观方面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构成犯罪主体。

4、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综上所述,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除非情节十分严重,造成国家利益受损的,否则法院不会接受来自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刑事自诉诽谤罪的程序比较简单,受害人可以委托律师写一份刑事自诉起诉状,连同被诽谤的证据材料一起提交给法院。经过审核材料齐全的,法院受理案件。

标签: 自诉 刑事 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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