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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指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征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开始征税的起点。征税对象达不到起征点的免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征税对象全额计算征税。
营业税的起征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下列财政部统一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经营商品零售业务的,月销售收入额200~400元;经营其他业务的,月营业收入额120~200元;从事临时经营的,每次(日)营业收入额15~30元。

营业税起征点

法律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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