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合同事务 >合同效力 >

股东连带清偿责任诉讼时效起点

股东连带清偿责任诉讼时效起点

请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公司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无法进行清算时起开始计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的债权人以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股东连带清偿责任诉讼时效起点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shiwu/hetongxiaoli/j045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