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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仲裁执行时效是多久?

国际仲裁执行时效是多久?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在国际地位中已占有重要的位置,国内也有相当多的公司与国外公司合作做生意,做生意就难免出现纠纷,虽然在合同里包含有争议仲裁条款,但还是需通过国际仲裁机构的实施和执行。大家可能对国际仲裁不熟悉,小编以国际仲裁执行时效是多久的问题以点概面来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国际仲裁执行时效是多久?

一、国际仲裁执行的法律依据

1.《纽约公约》

1958年6月10日在纽约召开的联合国国际商业仲裁会议上签署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或称《纽约公约》)是目前国际上关于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最重要的公约,其规定了各缔约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以及当事人和被申请地国家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目前,《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已达150多个,G20成员中除欧盟外均为缔约国。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

为了促进《纽约公约》的顺利实施,最高人民法院于1987年4月10日发布了《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法(经)发(1987)5号]。该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纽约公约》的适用规则,包括管辖、申请期限、承认和执行的审查标准等。

3.《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民事诉讼法》公布施行,其正式将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及执行纳入了中国民事诉讼体系。该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加强对地方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工作的监督,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8月28日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1995)18号]。该通知规定,凡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外国仲裁裁决不符合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互惠原则的,在裁定不予执行或拒绝承认和执行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经过研究作出同意的答复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才可以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从该通知可以看出,事涉互惠,中国对于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是较为谨慎的,实践中中国法院也以裁定承认为主流或占多数,不承认为例外或少数。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收费及审查期限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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