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社会保障 >医疗保险 >

医疗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

医疗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

医疗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

人身权利是每个人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包括健康权、自由权等,这些权利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侵权行为属于一种对他人造成损失的违法行为,而人身侵权就是对他人身体造成一定伤害的一种侵权行为,我国对于人身侵权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造成人身侵权的行为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也要及时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医疗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分配


患方出现不良后果的责任归谁承担,是处理医疗纠纷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确定责任归谁承担的最基本的准则就是归责原则,它直接关系着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及举证内容的确定。因此,应正确认识和划分医疗纠纷中的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做一法定划分,否则法理不清,归责错误,必将造成诉讼的任意性和投机性,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医疗行为的性质上讲,都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前提;况且医疗行为并不是纯粹的商业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必然加重医疗机构的负担,不利于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对于医疗损害赔偿的案件,应按照一般侵权行为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但是医疗行为由于其特殊性,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如果完全按照一般的“谁主张,谁举证”的模式来执行,显然是不利于对于患者的保护的,患者在发生医疗损害时,其经济和精神上都是承受着沉重的压力的,加上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让患者举证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存在过失是很困难的。而医疗机构作为一个经济主体,其举证能力远大于患者,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方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这就明确规定了对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这一举证责任的分配显然以诉讼为前提,但在未发生诉讼前,医疗机构是否对患者承担举证责任呢?无论从社会主义的善良风气和法律规定的知情权来说,医疗机构都对此承担责任,否则就属于医疗过错。但这一过错又存在于损害发生以后,是否应该以此为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笔者对此持否定态度,这样在适用补偿性赔偿时缺乏可操作性,不符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但是,以此引起的诉讼费用应该由医疗机构承担。

首先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是非常严肃的一个问题啊,因为这样才能够确定谁的责任,其次不管是从法律角度还是从其他的角度来说都不是用无过错责任,因此我国规定的是过错责任,当然有一些特殊情况也是适用无过错责任的。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shehui/yiliaobaoxian/3g5v8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