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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税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境外投资税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国在国际上的综合影响力通过境外投资的数据也能间接的反应出来,现在我国的境外投资呈现出来的发展状态是非常高速的,这样可以增进我国和其他国家之间在市场经济方面更多的合作交流,只不过境内法人到外投资也不能够避免交税纳税的这个问题的。那么,境外投资税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境外投资税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境外投资税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境外投资获利并入国内利润总额纳税,在国外缴纳的税款可在国内抵免,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

1、直接抵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第七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第七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5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

2、间接抵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所称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十一条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在我国,境外投资税收大多数的情况下是分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的这两种情况的。因为境内公司法人在外投资的利润是要算入到国内总公司当中的,那根据不同的情况,如果已经在国外向当地的有关税务部门缴过税了,在国内就可以免去部分的税收,相应的不同情况也是需要企业对号入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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