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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协议

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协议

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协议

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协议

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协议

甲方: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世蕴 职务:董事长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 号楼

邮编:100033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邮编:

鉴于签订本协议的乙方是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成员,并且与甲方已经签订了《客户服务协议》;鉴于乙方同意采用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简称“债券系统”)与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简称“支付系统”)作为债券交易“券款对付”(以下简称“DVP”)结算的技术平台;鉴于债券交易DVP结算过程中采用了通过支付系统或债券系统直接借、贷记即时转账的资金支付方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2]217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12号》等规定及甲方制定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券款对付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在本协议中,DVP结算是指债券交易达成后,在交易双方指定的结算日,债券和资金同步进行交收并互为条件的一种结算方式。

第二条 签署了本协议后,乙方即可采用DVP结算方式办理债券结算业务。乙方与已签署本协议的交易对手方之间可以采用DVP方式办理债券结算。乙方与未签署本协议的交易对手方之间不能采用DVP方式办理债券结算。

第三条 乙方采用DVP结算方式,应向甲方提供其开立在支付系统的清算账户,或指定其开立在甲方资金账户管理系统的债券结算资金专户,作为指定的DVP结算资金汇路。

第四条 乙方应将真实完整的DVP结算资金汇路事先书面提交甲方。如DVP结算资金汇路发生变更,乙方亦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如因乙方提供的DVP结算资金汇路有误,或DVP结算资金汇路变更未及时通知甲方,导致结算失败,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五条 乙方在甲方资金账户管理系统开立债券结算资金专户,应与甲方签署《债券结算资金账户使用协议》。

第六条 债券结算资金专户中的资金归乙方所有和支配。甲方不得对乙方债券结算资金专户垫资,也不得将乙方债券结算资金专户中的资金挪作他用或擅自动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甲方应于每个营业日的债券结算资金自动退回时点检查乙方债券结算资金专户的余额情况及DVP合同的结算情况。债券结算资金自动退回时点以甲方公布的相关通知为准。在债券结算资金自动退回时点,甲方将乙方债券结算资金专户中的剩余资金,通过支付系统自动退回至乙方预先指定的专门的银行账户。在债券结算资金自动退回时点后,乙方应尽快完成当日应结算的DVP合同,并在支付系统关闭前将自动退回时点后债券结算资金专户产生的剩余资金及时汇出至预先指定的专门的银行账户。对于债券结算资金专户日终滞留资金的,甲方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第八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其债券结算资金专户及资金的查询服务。

第九条 乙方在结算指令中指定DVP结算方式,则表示委托甲方据此办理债券和资金的同步结算,包括:授权甲方委托支付系统办理指定的清算账户的借记、贷记转账;授权甲方在资金账户管理系统办理指定债券结算资金专户的借记、贷记转账;授权甲方办理指定债券结算资金专户中结算资金退回的借记转账。乙方承认,在执行该指令中的借、贷记转账是基于乙方的委托,并非是甲方的自主行为,亦非支付系统或资金账户管理系统的自主行为。

第十条 甲方收到乙方的形式上有效的DVP结算指令,甲方均认为该指令是已经过乙方授权的。甲方没有义务核对该指令的真实性或发出该指令的人员是否具有操作资格。

第十一条 乙方对其发送的DVP结算指令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甲方因忠实履行乙方发送的该指令而产生的相关责任和后果,由乙方承担。若该指令的内容错误、不准确或不完整,甲方将不对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延误负责。

第十二条 乙方在结算时应保证履行结算义务所需的券或款足额,由于券不足或款不足导致结算合同失败的,应由违约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因以下原因造成DVP结算延误、中断或失败的,甲乙双方均有及时排除障碍和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公共通讯网络故障或电力供应故障等;

(三)支付系统、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本币交易系统或中国金融认证中心认证系统方面的失误或故障等。

第十四条 本协议未约定的事项,适用甲乙双方签订的《客户服务协议》及甲方制定的DVP结算及相关业务制度。

第十五条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履行及解释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六条 任何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使用语言为中文。仲裁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七条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含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如有)生效,生效时间以后签字盖章一方的签署日期为准。

第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签订的原《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协议》或《债券交易券款对付三方结算协议》自动失效。

甲方 (公章)         乙方(公章) (如有):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证或盖章)         (签证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字页)

协议签署声明

乙方声明:

1、乙方已看到甲方于2011 年9 月6 日发布在中国债券信息网()上的“关于简化券款对付结算业务协议签署流程事宜的通知”(中债字[2011]第76 号),全文阅读了该通知的附件,即《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协议》(pdf 格式)。

2、乙方完全同意以该通知所述的方式签署本协议以及完全认可本协议中的全部条款。现乙方在本签字页上签字盖章,并将签字页邮寄或当面提交给甲方,以表明本协议经由双方签署并生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地址:

邮编: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债券账户号:(新开户不填)

(以上项目必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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