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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烟辩护词

生产销售假烟辩护词

生产销售假烟辩护词

生产销售假烟辩护词

本律师接受X法律援助处指派,担任被告人农X一审阶段的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本律师对农X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法院结合以下因素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1、农X应认定为胁从犯,农X发现该厂生产假烟的行为后,准备离开,但该工厂不让离开,有非法拘禁和强迫劳动的情形。

2、对鉴定假烟的意见:办案机关对查获3种卷烟送样鉴定时,仅每种送样了200支,违反《卷烟产品鉴别检验规程》中抽样方法的规定,根据本案卷烟数量,应分别选取3000、3000、6000支(芙蓉王)进行抽检。该鉴定没有写明检验方法,是评吸式还是仪器式,没有列明,无法质证,该鉴定结论存在瑕疵,不应采纳。

3、对涉案金额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本案应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按照市场行情为正品价格的20%。烟丝根据鉴定结果不是伪劣品,该团伙也不是卖烟草的,不应算做犯罪数额。

4、农X自2016年6月15日入境,6月19日开始务工,中间停工多日,7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真正务工时间20天搬运600箱,尚未领取劳动报酬。对农X的涉案金额应该从6月19日到7月29日按日按600箱折算涉案金额,对6月19日前生产出的假烟不应强加给农X,做到罪刑适应。

5、农X到案后如实交待,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具有悔罪表现。 

辩护人:易伟

标签: 辩护词 假烟 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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