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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规定是什么?

关于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规定是什么?

一、关于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规定是什么?

关于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规定是什么?

1、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有权不接受。

2、赔偿金额跟员工的基本工资和工作年限决定。

3、可以索要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等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有什么用?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的用处有三点:

1、办理退工手续。

2、办理失业金核定手续。

3、办理社保停缴手续。其中内容应当包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部门和工资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工会的意见。何时向劳动管理部门报告。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数额。通知的时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签证和盖章等等。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经济补偿金的二倍作为赔偿,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可以用来办理退工手续,办理社保停缴手续,办理失业金核定手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在该证明书中写明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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