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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商品房买卖合同

江西省商品房买卖合同

江西省商品房买卖合同

江西省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江西省商品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开户行:       帐号:

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机构):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证书编号:

开户行:       帐号: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国籍/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国籍/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省房地产管理法》、《江西省商品房管理条例》、《江西省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商品房情况

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

商品房座落:  区、县     路、道、街            。设计用途   ,建筑结构   ,建筑层数为   层。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

商品房平面图见附件一,商品房抵押、租赁等情况见附件二。

商品房土地来源为: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年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商品屋价款

商品房销售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价格为  元(币种:  ),价款为   元(币种:  ),计       (大写)。

第三条  商品房交付及交付日期

商品房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

1、 变更合同。

2、 解除合同。

3、

第四条  乙方付款形式及付款时间

双方约定,乙方按下列第 种形式付款:

1、 一次性付款。

2、 分期付款。

3、 其他方式。

第五条  甲方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

除遇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  日内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1、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屋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

2、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屋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的实际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

第六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处理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逾期在  日内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乙方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1、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应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的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乙方还应每日按商品屋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乙方应每日按商品屋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

第七条 商品房建筑面积与销售建筑面积差异的处理

商品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为法定依据。商品房建筑面积与甲方销售建筑面积差异不超过±3%(包括±3%)的,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商品屋价款按商品房建筑面积与销售建筑面积的差异多退少补。面积差异超过±3%的,双方约定如下:

第八条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甲方交付的商品房的质量和设备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的承诺(见附件三),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和承诺的,甲方应承担责任。

在乙方正常使用情况下,甲方应按照《江西省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规定履行保修责任。因乙方擅自拆改造成损坏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商品房配套设施运行的约定

下列配套设施运行日期约定如下:

1、 上水             。

2、 下水             。

3、供电              。

4、燃气(气源种类)           。

5、暖气              。

6、               。

第十条 商品房设计变更的约定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商品房的房屋设计和环境布局(见附件四)。确需变更的,甲方应自设计变更方案确定之日起  日内与乙方协商。

乙方同意变更的,双方订立补充合同。

乙方不同意变更,或甲方擅自变更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的利息,利息自乙方付款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按商品屋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商品房交接

商品房交付时,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提供《江西省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江西省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交接房屋钥匙。

第十二条 商品房权属登记

双方约定,在下列第  种期限内,办结房屋权属登记:

1、自初始登记完毕之日起  日。

2、订立本合同时,房屋尚未建成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订立合同时,房屋已竣工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3、              。

1、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按商品屋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乙方付款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按商品屋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

第十三条  前期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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