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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申请和合伙企业设立

公司设立申请和合伙企业设立

公司设立申请和合伙企业设立

合伙联营是一种联营组织,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它的民事主体仍然是参加联营的各成员。因而,对联合体的债务,由联营各方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根据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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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公司设立条件

合伙企业公司设立条件主要是:
1、至少有2个以上合伙发起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经全体合伙人协议一致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共同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
3、须各合伙人实际出资,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缴纳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名称;
5、一定的营业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企业法》第14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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