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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南京非婚生子女如何上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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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南京非婚生子女如何上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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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父亲或母亲要求婴儿申报本市常住户口的书面申请;

二、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三、《出生医学证明》上没有明确父亲而又要求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还需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亲子鉴定证书;对无《出生医学证明》或没有明确母亲或父亲的,凭亲子鉴定证书办理出生登记;

四、父或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南京非婚生子女上户口程序:

非婚生或超计划生育的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申报出生登记,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向非婚生婴儿或超计划生育的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玄武、鼓楼、原秦淮区居民在公安分局户政受理中心)申请办理。

受理机构

非婚生或超计划生育的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玄武、鼓楼、原秦淮区居民在公安分局户政受理中心)。非婚生女子的继承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该条的规定,把非婚生子女的地位视同婚生子女,也就是说,婚生子女享有的一切权利,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且不允许任何个人、组织、法人加以危害和歧视,由此而引起的侵权,由侵权人承担完全责任。

养子女,《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该条的规定,是对合法成立的收养关系、因此而成立的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生父母子女关系完全等同,只有在养子女经合法手续解除关系后,这种地位才会丧失,除此,任何个人、组织、法人都不得解除这种关系或剥夺其地位。

继子女,《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该条的规定明确了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适用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即继子女取得了与亲生子女同样的法律地位。

非婚生子女的户口办理不会有着特殊的处理方法,所以有关的当事人只要按照有关的规定进行就可以合法的进行操作,但是实际的生活中此类问题的处理会有一定的难度,因此自需要积极的进行的问题的阐述,这样自己的利益保障才会有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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