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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户口取公积金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西安户口取公积金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西安户口取公积金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西安户口取公积金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屋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屋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西安住屋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屋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屋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屋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屋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屋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住屋公积金账户。

二、在西安住屋公积金管理委员的职责是什么?

《西安市住屋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八条 西安住屋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决定住屋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住屋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执行;

(三)确定住屋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并向社会公布执行;

(四)确定住屋公积金住屋贷款最高额度;

(五)审批住屋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六)审议住屋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

(七)审议住屋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八)审议住屋公积金呆账核销申请;

(九)审议管理中心拟向社会公布的住屋公积金年度公报;

(十)审批缓缴住屋公积金或者降低住屋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

(十一)择优指定具有经营金融业务资格的银行办理住屋公积金金融业务;

(十二)听取财政部门对住屋公积金监督情况的通报、人民银行对受委托银行办理的住屋公积金金融业务监管的通报、管理中心根据审计报告进行整改的汇报,并做出相应的决议或处理意见。

在西安,就算拥有西安的户籍,以个人身份也无法存缴住屋公积金,对于参加住屋公积金的这部分职工来讲,并不会因为没有西安的户口就不能提取住屋公积金,根据本人提起公积金的原因,要准备的证明材料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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