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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监护人起诉的主体是否可行

变更监护人起诉的主体是否可行

一,变更监护人起诉的主体是否可行

变更监护人起诉的主体是否可行

变更监护权无法协商一致的,需要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监护权变更需提出证据证明自己带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5.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对于你的情况,你可以向法院提出以下几点来证明小孩更适合与你一起生活:

1、你前夫有暴力行为的证据,如婚内暴力,打你的你父亲等,由于你当初报过警,所以这方面证据可以让警方那边给你出具一些。

2、你有能力抚养小孩,比如你的生活环境、工作、工资、学历等

3、当初将小孩的抚养权让给对方,是由于受胁迫(要举证)

、监护人不是随便申请变更的。是有顺序的。《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变更监护权的问题需要自己按照有关的条例进行合理的处置,毕竟涉及孩子的权益问题,一旦自己事情处置存在较多的漏洞就会导致问题的解决存在不小的损失,因此有关的当事人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只要自己的操作在合理的区间,问题的解决就不会存在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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