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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的特点有哪些

探视权的特点有哪些

探视权的特点有哪些
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法律只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
一方具有探视权,但是并没有详细的规定探视权如和行使。在实践中,探视权一般需要男女双方协商,其中包括对探视的时间、地点、谁负责接送等等问题协商一致,如果双方协商不一致,需要起诉到法院,法官一般会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如双方的工作性质、家里长辈是否能照顾、双方的居住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给出具体的探视方式。但是即使法院判决了,由于探视权是具有人身属性的权利,如果一方不履行,在执行上还是有一定困难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十八条
离婚之后,不直接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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