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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可否跨区办理公证

遗产继承可否跨区办理公证

遗产继承中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不能到其他地区办理,但其他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可以在不同地区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公证程序规则》
第十四条,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事项,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遗产继承可否跨区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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