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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公证的材料

遗赠公证的材料

申办遗赠公证必须亲自到住所地或遗赠行为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并要提交相应的材料。当事人到公证机构有困难的,公证机构可根据其申请派公证员到遗赠人的居住地办理。
遗赠公证需要的材料为:
1.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未(再)婚证明;
2.遗嘱所处分财产的产权证明,如房产证(含共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3.立遗嘱人的婚姻、父母、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情况证明;
4.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
5.遗嘱公证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
6.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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