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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遗嘱的法定形式有哪些

遗嘱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遗嘱的法定形式有哪些

遗嘱的法定形式有哪些 遗嘱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近年来,为避免子女因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矛盾,许多老人通过订立各种形式的遗嘱的方式,力图在生前将财产分割清楚。订立遗嘱时当事人应知道遗嘱的法定形式有哪些。尽管如此,在审判实践中,时常发生因遗嘱人对法律规定的不了解而导致遗嘱被法院确认无效。那么,遗嘱无效的情形有哪些?请看下面的详细内容。

一、遗嘱的法定形式有哪些

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自申请,经国家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拥有最强的证明力和最高的证据效力。

2、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继承法意见》规定,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指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制作成的遗嘱。为保证代书遗嘱的真实性,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如遗嘱人不能签名,不能由他人代为签名,而应当以捺指印代替签名。

4、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指以录音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述遗嘱。这种形式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目的当然是保证录制的遗嘱确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5、口头遗嘱。口头遗嘱一般只在危急情况下使用,且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待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这里的“危急情况”一般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紧急情况,如突发疾病、人身意外事故等。

二、遗嘱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将夫妻共同财产与遗产混为一谈

《继承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实践中,多有夫妻一方在订立遗嘱时,将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全部遗产进行处分,导致遗嘱无效。

2、见证人身份和人数不符合规定

公民订立的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和以录音形式订立的遗嘱,都需要见证人在场证明。《继承法》规定见证人不得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且人数应在两人以上。但在有些案件中,经常出现被继承人亲属作为见证人的情况。一些见证机构不能正确履行职责,曾发生见证所仅委派一人对遗嘱进行见证的情形。

3、口头遗嘱的失效

《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但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在危急情况解除后忽略补立遗嘱,或错误认定“危急情况”,随意订立口头遗嘱。

4、遗漏继承人

《继承法》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但在实践中,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常遗漏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未保留其必要的遗产份额。

希望对大家有帮助。由于大家对遗嘱问题的不了解,多份遗嘱内容抵触的情况在实际生活中并不少见,《继承法》对此的规定是,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但同时又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虽然有法律的规定,但很多当事人还是倒腾不清楚,因此,建议您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咨询一下专业律师,确保遗嘱有效。

标签: 遗嘱 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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